1、法律依据: 国务院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等。
2、受理范围: 在我市合法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。
3、受理程序: (1)一般纠纷 ①投诉人向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书面投诉材料(内容包括被投诉单位的主要问题及具体的诊治或处理经过,投诉人目前情况和要求,联系电话等)。 ②行政主管部门原则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。 ③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,可依法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,或提起行政诉讼。 (2)事故争议 ①当事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; 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,作出是否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意见; ③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,作出以上意见后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市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; ④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,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、鉴定程序进行审核; ⑤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,需申请再次鉴定的,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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